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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26 访问量:835次 字号:[大] [中] [小]

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直属各单位、各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博物馆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管理。馆藏可移动文物修复实行资质证管理,未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馆藏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各地文博单位或是社会企业如需申请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请按照《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准备材料,经所在地市级文物局转报省文物局进行申请。我局将在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符合《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我局将颁发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  

二、严格申报程序。各单位不论是否向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申请修复经费,均不得擅自修复馆藏等级文物。修复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局批准;修复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三、完善验收程序。馆藏可移动文物修复应建立完善的修复记录档案,并在修复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由文物收藏单位经所在地市级文物局向省文物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直各单位、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直接向我局申请,由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四、强化资质审核。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二级资质和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在换发资质证书后三年内将满足《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定。现换发证书已三年届满,请原属于可移动文物修复二级资质和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乙级资质的单位(详见附件),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将满足《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式四份(纸质版),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按时上报总结。请各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将本单位2017年度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开展情况形成报告(纸质版、电子版)上报我局。报告内容包括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动情况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及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情况、项目、经费申报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开展文物修复数量、文物等级等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原可移动文物修复二级资质和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乙级资质单位名单  

联系人:张坤联系电话:029-85360122  

邮箱:sxwwbwg@163.com  


陕西省文物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原可移动文物修复二级资质和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乙级资质单位名单  

陕西师范大学 修复资质(二级)/设计资质(乙)级)  

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 修复资质(二级)/设计资质(乙)级)  

咸阳市文物保护中心 修复资质(二级)  

宝鸡青铜博物院 修复资质(二级)  

咸阳博物馆 修复资质(二级)  

西安碑林博物馆 修复资质(二级)/设计资质(乙)级)  

西北大学 修复资质(二级)  

西安博物院 修复资质(二级)  

汉阳陵博物馆 修复资质(二级)  

西安半坡博物馆 修复资质(二级)